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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申请须知


办事项目 


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


办理机构  


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、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保险申领窗口。


办事依据  


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》[沪府发(1999)7号]和《关于印发<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> 的通知》[沪劳保就发(1999)17号]。


申办条件  


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,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,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,确属非 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。


申请材料  


1.劳动手册;2.户口簿;3.本人书面申请;4.《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审批表》;5.特殊工种还须持有《有关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失业人员 证明》;6.身份证;7.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。

        
办事程序  


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、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审核通过的,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银行存折,在规定的日期(一般为每月15日左右)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。


申领未通过的,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。


收费标准


     不收费